渣漿泵過流部件磨損到一定程度因達不到功能要求就要更換或者修復。到目前為止,泵的易損件沒有統一*的更換原則和標準,只能根據渣漿泵在現場使用具體條件而定。但是,也有一些研究人員提出一些原則性意見和看法。
F.M.萬特認為更換易損件的一些原則:
1、泵體和護板磨穿
2、泵性能如流量和揚程不能滿足運行的要求
3、嚴重的內部環流或者護板嚴重粗糙引起電動電流過高。
4、葉輪不均勻磨損或者葉輪局部堵塞引起過度振動。
卡拉西克認為:渣漿泵在極限磨損的情況下,葉片磨損為原始長度的30%-40%,質量磨損量為20%-30%時,就應該更換葉輪。
發迪科等提出:在渣漿流動狀態恒定時,可以將泵出口壓力降低到初始壓力的75%作為更換葉輪的參考數據。
何希杰提出下列原則:開始葉輪葉片磨掉30%;葉輪失重量為原始重量的50%;揚程下降30%,作為更換泵件的指標。根據現場使用壽命實驗結果,提出不同材質和泵件更換原則:電廠用泵,采用硬鎳1號(NiI)制造的葉輪和護板,失重量分別達到25%和10%時就應更換;洗煤廠用泵,采用Nil,Ni4、C27和Cr15Mo3制造葉輪和護板,葉輪失重量達到50%、30%、10%和50%時就應更換,護板失重量達到30%、20%、10%和35%時就應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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